组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既是培养提高我校师生职业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和“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扩大影响力、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径。为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竞赛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以上的技能竞赛。
第二条 各类技能大赛奖项级别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经学校批准参加的针对某一领域的中高职院校技能竞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一)国家级
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组织,以及由包括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内的多部委共同组织的全国性大赛之国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二)省级
1.(一)中所列全国大赛之省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2.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组织,以及由包括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在内的多厅共同组织的全省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3.由教育部下属机构及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大赛之国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4.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外的其他部委或各行业协会组织的全国性大赛之国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三)市级
1.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外的其他部委或各行业协会组织的全国性大赛之省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2.由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全国性大赛之省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3.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以外的其他省厅、局以及省内各行业协会组织的全省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4.由徐州市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所获得的奖项。
(四)其他部门组织的大赛参照上述标准,由实训处核定级别,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章 竞赛奖励
第三条 参加技能大赛本着自愿的原则,学校只看结果,不看过程,除了给选手提供现有的基础设备意外,不再为技能大赛新添任何设备和耗材,平时训练不予任何补助,参加比赛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比赛获奖后按附件表中所列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参赛教师奖励:
(一)参加各类技能大赛获奖结果,将作为教师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参加各类技能大赛获奖结果,将作为教师评优评先、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对在大赛中获奖的教师,校给予奖金奖励。(见附件)
(四)以小组为单位参赛的项目,以小组为单位给予奖励。
(五)凡是取得参加省赛资格的选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省赛,否则取消全部奖金。
第五条 指导教师奖励:
(一)学生参加各类技能大赛获奖结果,将作为指导教师期末、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学生参加各类技能大赛获奖结果,将作为指导教师评优评先、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对指导学生在大赛中获奖的指导教师,校给予奖金奖励。(见附件)
(四)同一竞赛项目有多个(队)学生获奖,累加给予奖励。
(五)凡是取得参加省赛资格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省赛,否则取消指导教师的全部奖金。
第六条 参赛学生奖励:
(一)参加各类技能大赛获奖情况,可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对于各类技能大赛获奖学生,就业时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三)对成绩优异,在大赛中获得名次的学生,由辅导教师发给一定的奖金。
(四)在国家、省、市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学生根据上级文件直接推荐进入本专科院校学习深造。
第七条 原竞赛奖励相关规定不再执行,本办法由实训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实施。
附件:职业技能大赛参赛奖金标准
级别等第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50000 | 100000 | 50000 |
省级 | 100000 | 50000 | 10000 |
市级 | 10000 | 5000 | 3000 |